案例一:
A
國一公司向
B
國一公司出口泰國香米,并簽訂了
FOB
合同。
A
國公司在裝
船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是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
A
國公司在裝
船后及時向
B
國公司發出裝船通知,
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過大,
大米被海水
浸泡,質量降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
B
國公司要求
A
國公司賠償差價損失。
問:
A
國公司是否應該對上述損失負責?如果本合同以
CIF
術語或
CFR
術語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又分別由誰承擔?(
15
分)
答題要點:賣方不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損失負責。該風險應該
由買方承擔。(
5
分)根據
In買粉絲nterms2000
的規定,在
FOB
術語中,賣方只承
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
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
5
分)如以
CIF
或
CFR
術語成交,賣方也同樣
不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損失負責。根據
In買粉絲nterms2000
的規定,在
CIF
或
CFR
術語中,
賣方也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
貨物越過船舷之后
的風險也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
案例二:
托運人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貨物,
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
輪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
牙規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發生火災,致使貨物受到損害,經調查,火災的
起因是由于經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對排水管道加溫時疏忽所致。
托運人對未能
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賠償。(
10
分)
答案要點:承運人應賠償(
5
分),因未做到在開航前和開航時使船舶適航。
(
5
分)
案例三
:
2005
年甲國出口商
A
公司與乙國進口商
B
公司簽訂了一份
FOB
合同,
合同規
定由
A
公司出售大米
1000
噸給
B
公司。
A
公司在甲國某港口將
3000
噸散裝大米裝上船舶,
并指示承運
人
C
公司,在該批大米到達乙國
目的港后,將其中
1000
噸交給
B
公司,其余
2000
噸交給另一收貨人。但
C
公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因意外致
上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為還款資金來源,以該公司資產為擔保;該貸款
如果是有限追索權貸款,除上述收益和擔保外,一般還要求上海污水處理有限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
4
)上述注冊資本和項目貸款中,哪些可以向
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險別?
答:柏林凈水廠投入的注冊資本及提供的貸款擔保,可以向
MIGA
投保,具體可
投保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外幣匯兌險、違約險。
案例十一:
中國出口公司與外國進口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簽訂干筍買賣合同,
合同規定
采用
CIF
術語,目的港為紐約,
4
月
15
日前將貨物裝船、發運,并及時提供相
關單據。中國出口公司于
4
月
10
日將貨物發運,由于天氣原因,通常只用
10
天的航程實際用了
20
多天,貨物于
5
月
1
日到達目的港。中國出口公司于
5
月
10
日交付有關單據。由于在海上時間過長,貨物發生霉變。
(
1
)中國出口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為什么?
答:中國出口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因為它沒有及時交單,而及時交單是中國出
口公司承擔的重要義務之一。
(
2
)中國出口公司對貨物霉變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中國出口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根據
CIF
術語,貨物越過船舷時風險由賣
方轉移給買方。本案中包括霉變的貨物風險已經由中國出口公司轉移給外國進
口公司。
(
3
)假設合同規定“貨物到達目的港紐約的時間不晚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
中國出口公司又違反了哪種義務?
答:中國出口公司違反了按規定時間交貨的義務
案例十二:
甲國和乙國都是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的締約國。
甲國
A
公司與乙國
B
公
司簽訂了從
B
公司進口
100
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
2000
年國際貿易
術語解釋通則》的
FOB
術語,并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后,
A
公司與承運人
C
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合同受
《海牙規則》
的約束
)
,
并向
D
保險公
司投保了平安險。承運人的
E
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貨物。
在
E
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雷擊船舶發生了火災。
后來大火雖
被撲滅,但大部分白糖已經熔化。
B
公司委托銀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項,
A
公司卻
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
試問:本案中的貨物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
為什么
?
答:本案貨物損失應當由買方甲國
A
公司承擔。因為:
(1)
本案貨物因遭遇
雷擊
(
自然災害
)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
(
單獨海損
)
,這不屬于平安險的承保范圍,
所以保險人無須對貨物損失承擔責任;
(3
分
)
(2)
貨物損失是因雷擊所致,
對此承運人無過失,
因此也無須承擔責任;
(3
分
)
(3)
本案買賣合同選擇
FOB
貿易術語,在此貿易術語下貨物風險于裝運
港越過船舷時轉移,而由于貨物損失是發生在風險轉移之后,因此本案貨物損
失應由買方承擔。
(4
分
)
案例十三:
我國
A
公司與某外國
B
公司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簽訂了購買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規定,
裝船期限為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i
月
10
日。
由于
B
公司
租來的貨輪在開往裝貨港途中未盡責速遣,
結果使裝貨至
1993
年
1
月
20
日才完
成。承運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
B
公
司依此單據向銀行辦理了結匯手續,
A
公司也順利付款贖單。依提單上載明的裝
船日期預計船舶將于
2
月
10
日到達目的港,
A
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貨的工作,
但該船卻于
2
月
25
日才到達目的港,這時正趕上化肥的價格下跌,使
A
公司在
出售化肥時的價格大大下降。
另一方面,
由于收貨人已為接貨作好了運輸工具和
倉庫的安排,化肥的延遲到港也引起了收貨人在這方面的損失。
試問:
(1)
當該案中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或者《漢堡規則》調整時,承運
人承擔的責任是否會不同
?
(2)
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
(3)
本案中銀行有無責任
?
答:
(1)
不同。因為《海牙規則》運輸延遲無須承擔責任,
《漢堡規則》應當
承擔延遲責任,但無論如何,承運人都應當
2024-07-23 06:35
2024-07-23 06:29
2024-07-23 06:27
2024-07-23 04:45
2024-07-23 04:39
2024-07-23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