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打包貸款,押匯,復費延。
國內信用證融資的方式:
(一)針對買方的融資產品
國內信用證項下可以為買方(開證申請人)提供的融資,主要是國內信用證買方融資和買方代付。其中買方融資即銀行針對買方在貿易項下的付款責任提供的貿易融資,并結合買方銷售回款周期,約定償還融資款項及相關利息的合理期限。當買方因為臨時性資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貿易款項,而賣方希望即期收款時,買方融資可有效滿足企業需求。除了買方融資以外,銀行還可以通過同業代付的方式為買方辦理融資,以便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多年來,代付業務無論對委托行還是受托行,始終都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銀行表內信貸規模,因而發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間達到高峰;但2012年,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即237號文),要求委托行將代付業務納入表內核算,代付業務規模隨即大幅萎縮。2013年6月,銀監會針對國內信用證償付、再保理等業務進行監管提示,要求將上述“新型代付業務”轉入表內核算。2014年,銀監會又下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托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進一步壓縮了國內信用證代付業務空間。受政策影響,目前各家銀行國內信用證代付業務規模普遍較小,均通過自有資金為客戶辦理買方融資。
(二)針對賣方的融資產品
傳統上,國內信用證項下針對賣方的融資產品可分為貼現、議付、福費廷(分為直接福費廷和轉賣福費廷)及打包貸款幾種。上述業務的本質及操作流程均與國際貿易中相應品種無異,經過多年的發展早已為人熟知且應用比較廣泛,在此不再進行贅述。針對國內信用證償付業務,雖然融資主體不同,但其本質與代付業務類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監管要求亦應納入表內核算。市場環境的快速變化以及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
貿易融資業務是指服務于國際及國內經濟貿易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包括信用證(含國際及國內信用證)、托收、匯款、保理等業務項下的授信及融資(包括由此派生的遠期結售匯項下授信)業務和本外幣非融資類保函項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證、托收、匯款項下授信及融資業務包括打包貸款、出口押匯、出口貼現、福費廷、風險參與、進口授信開證、進口押匯、提貨擔保,授信開立國內信用證及國內信用證議付等。風險包括:出口信用保險的除外責任風險,審單風險,資金風險,企業信用風險和銀行資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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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融資業務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一類服務,是指服務于國際及國內經濟貿易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旨在促進國與國、企業與企業間的進口和出口業務。包括以下幾種:
(一)進口押匯。
(二)限額內透支。
(三)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四)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匯票為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融資方式。
(五)出口托收押匯。是指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后,委托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后歸還銀行墊款的融資方式。
(六)出口保理押匯。是指出口商在獲得進口保理商信用額度后,發貨并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出口保理商(銀行)代其收款時,銀行以預付款方式為其提供不超過80%發票金額的融資方式。
(七)進口托收押匯。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九條 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答案】:A,B,C
國內貿易融資是指對在國內商品交易中產生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進行的融資。目前,符合我國開辦的國內貿易融資業務貸款條件的客戶可以通過貿易融資來獲得資金支持。目前,我國開辦的國內貿易融資業務有國內保理、發票融資、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等產品。
1、貨權、或動產質押授信業務、
2、出口退稅托管貸款;
3、出口信用險項下融資;
4、出口保理業務;
5、大力發展銀行融資風險較低的福費廷業務;
6、供應鏈融資。
貿易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運用短期性結構融資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款等資產的融資。國際貿易融資是銀行圍繞著國際結算的各個環節為進出口商品提供便利資金的總和。
當代特點
1、融資方式多樣化
2、融資手段更為靈活
擴展資料
貿易融資表現方式
1、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后,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先行對外付款并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并在市場銷售后,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
2、限額內透支。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和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客戶在其銀行往來帳戶上核定一個透支額度,允許客戶根據資金需求在限額內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經營中的銷售收入自動沖減透支余額。
3、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4、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匯票為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融資方式。
5、出口托收押匯。是指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后,委托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后歸還銀行墊款的融資方式。
6、出口保理押匯。是指出口商在獲得進口保理商信用額度后,發貨并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出口保理商(銀行)代其收款時,銀行以預付款方式為其提供不超過80%發票金額的融資方式。
7、進口托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后,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托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托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并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后的貨款歸還給代收行押匯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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