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
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賣方責任主要表現為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第二,買方的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取貨物。
第三,詳細規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時的補救辦法。
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況。
第五,明確了根本違反合同和預期違反合同的含義以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當事人雙方所應履行的義務。
第六,對免責根據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截至2015年12月29日,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84個國家,包括:
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
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立陶宛,盧森堡,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羅馬尼亞,韓國。
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5]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贊比亞,貝寧,圣馬力諾,巴西,巴林,剛果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際貿易術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約首、正文和約尾等形式和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執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后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準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后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ucp600
目前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 A.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B.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B吧,應該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這要看合同中雙方的約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嗎?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問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原則,雙方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關系?為什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執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后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準確、詳細而嚴密。(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后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寫出一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單價
應該是
幣種+單價/商品的銷售單位+貿易術語+地點
例如:一件衣服25美元以CIF NEW YORK成交=USD25/PIECE CIF NEW YORK
如何避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為何要慎重選擇FOB客戶指定貨代條款?以及如何預防合同陷阱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警示一:無論是展證改證,還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當事人均應明示保留其就有關損失依據合同規定予以索賠的權利,或以對方就有關損失予以賠償作為其同意修改信用證的條件。
警示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四年,但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中有關貨物質量問題的主張應有實際收取貨物后的兩年內提出,否則喪失就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索賠的權利。
警示三: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于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因此,相關一方在當初接受該條款時,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后果。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幾年?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適用哪國法律管轄,我國涉外經濟合同一般訴訟時效是四年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如何適用法律?一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有相應的訴訟爭議管轄法院條款,如果有的話參照合同約定,沒有的話原則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有關運輸的主要交易條件是FOB ,CIF CFR CIP四種
通俗的說,國際貿易買賣合同就是指兩個國家的商人就某商品的跨國買賣所簽訂的合同。
它的特點是:
1、買賣的商品的物流需要從賣方國家進入買方國家;
2、賣方需要在本國海關辦理相關的出口手續,而買方需要在本國海關辦理相關的進口手續;
3、貨物需要經跨國運輸;
4、資金流由買方流向賣方;
5、貨款結算需要用國際流通的貨幣,或者買賣雙方協商的貨幣。
等等......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義務
(一)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1、提交貨物
(1) 交貨地點——合同約定地點。未約定,視為賣方營業地。但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都
知道貨物不在賣方營業地,而是在一特定地點,則以該特定地點作為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合同約定時間。未約定,賣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時間內交貨。
2、移交單據
(1) 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
(2) 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二)擔保義務
1、質量擔保(產品質量責任不受公約調整,由各國國內法調整)
(1) 符合合同規定
(2) 還需符合:
A 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買方的特定目的
C 在憑樣品或說明書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或說明書相符;
D 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1、 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
(1)第35、38、39、40條的規定
A、 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內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 買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貨物
C、 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
——前述A、B項的免責以賣方不知道不符情況為前提
(2)補充:
A 免除當事人由于欺詐行為產生的責任條款無效;
B 免除當事人根據產品責任法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
C 免責條款與當事人的明示擔保相矛盾無效。
2、權利擔保——體現第三方權利要求原則
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1) 所有權擔保
A、賣方應向買方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B、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
(2) 侵權的擔保
賣方應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其所交付的貨物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賣方承擔責任的要件(侵犯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形)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請求;
——第三方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提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
賣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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