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在本市參保的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可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金等相關失業保險待遇,也可按規定轉移至戶籍地享受(資料來源于上海人社)
首先,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則可以向戶籍地或最后參保地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單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外地人在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需滿足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標準
從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從1815元調整到1895元,增加80元。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一)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895元/月;
(二)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516元/月;
(三)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2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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