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如下: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一年及以上的(外地戶籍失業人員應辦理上海居住證,或本人最后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為上海單位)。
2、求職困難人員、繳費滿一年不滿五年(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或新就業形態等(其他就業形式)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申請領取的材料包括:
1、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失業保險繳費記錄;
4、求職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站(中心)開出的《失業證》或辦理《失業證》的證明;
6、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本個人頁復印件。
失業金申請領取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需要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否則,可能會影響失業金的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外地人在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需滿足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標準
從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從1815元調整到1895元,增加80元。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一)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895元/月;
(二)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516元/月;
(三)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240元/月。
2024-07-26 22:06
2024-07-26 22:04
2024-07-26 21:12
2024-07-26 20:59
2024-07-26 20:14
2024-07-26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