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車牌進上海市區的限制:
外地牌照限行:
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線),滬閔高架路(全線),中環路(全線),華夏高架路(全線),羅山高架路(全線),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橋,盧浦大橋,延安東路隧道。
在本通告未盡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違法規定將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的限行政策歸的,除周六日和法定節假日外,工作日的7時至20時外地車輛禁止在上海市的限行區域內通行,上海市的限行區域為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逸仙高架路、滬閔高架路、中環路、華夏高架路、羅山高架路、度假區高架路、內環高架路、龍東高架路等路段。
法律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調整本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一、 2020年11月2日起,每日7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外環高速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龍東高架路(羅山路至中環路段);
(十一)虹梅高架路 (中環路至S20外環高速段);
(十二)北翟路地道;
(十三)南浦大橋;
(十四)盧浦大橋;
(十五)延安東路隧道。
一、每日7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外環高速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蘆恒路以南400米段,含盧浦大橋);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含南浦大橋,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龍東高架路(羅山路立交至S20外環高速段);
(十一)虹梅高架路 (中環路至S20外環高速段);
(十二)北翟路地道;
(十三)延安東路隧道。
二、自2021年5月6日起,每日7時至9時、17時至19時,沿楊浦大橋地面投影—寧國路—黃興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橋地面投影—龍陽路—羅山路合圍區域內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除外)。
外地車可以進上海市區,但是會限行,周一至周五7時至9時、17時至19時,外地牌照不可以進入內環內地面道路行駛。工作日非交通早晚高峰及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全天不限行,可自由進出市區。
上海,簡稱“滬”或“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
上海地處中國東部、長江入海口、東臨東海,北、西與江蘇、浙江兩省相接,界于東經120°52′-122°12′,北緯30°40′-31°53′之間。
上海是長江三角洲沖積平原的一部分,平均高度為海拔2.19米左右。海拔最高點是位于金山區杭州灣的大金山島,海拔為103.70米。
外地車牌進入上海市區要注意什么?
1、外地車牌進入上海市區時需要注意,有一些地方停車費特別貴,還不好找停車位,比如浦西,所以在這些地方不建議開車。
2、在上海市區行駛一定要注意,斑馬線讓行,不能鳴笛,尤其是中環內浦西部分更應該注意。
3、一定要注意行車規范,變道時一定要正確打燈,還要注意,有一些道路可能是單行線,千萬不要走錯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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