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增值稅申報表如何填
首先,我們需要根據出口業務所確定的銷售收入,來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一步,將A公司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四、免稅的第18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欄次.
注意,如果外貿企業出口的是服務,則要將銷售額填寫在第19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欄次.
第二步,將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第8欄-出口免稅-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欄次.
如果外貿企業出口的是服務,銷售額還要同時填寫在第9欄--"其中:跨境服務"欄次.
填寫完銷售收入,外貿企業用于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退稅勾選后,也要記得填報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欄次.(應填寫26、27、28、35欄次,或者不在附表二體現)
最后,我們檢查主表上是否已采集附表上的申報數據,檢查無誤就可以提交申報了.
出口退稅需要哪些單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辦理出口退稅一般需要的資料有:
1、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于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征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增值稅申報表如何填?
進貨100 進項 17
借 原材料 100
應繳稅費-進項 17
貸 銀行 117
外銷 100 免稅
借 銀行 100
貸 收入 100
內銷 100 銷項 17
借 銀行 117
貸 收入100
應繳稅費-銷項 17
計算不予退稅部分要進項轉出(100*(17-13)%=4)
借 主營業務成本 4
貸 應繳稅費-進項轉出 4
經計算(17-(17-4)=4 應退稅款,此時4在應繳稅費借方
借 其他應收款(或補貼收入)-出口退稅補貼 4
貸 應繳稅費-出口退稅 4
收到出口退稅款4時
借 銀行存款 4
貸 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4
所以出口退稅額不是進項轉出,專門有這個科目: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出口退稅
在申報表第十五欄里有: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
根據《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及外貿企業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國稅發〔2009〕163號)規定:外貿企業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認證。
在進行增值稅日常納稅申報時,
將本期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三部分“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
如外貿企業前期已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三
部分“待抵扣進項稅額”第24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里的進項稅款對應的
貨物最終改為內銷,那么應在該貨物內銷當月申報抵扣對應的進項稅額,即必須在內銷當月將有關進項稅額由第24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轉入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外貿企業實行退稅的,在正常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把收入填在免稅收入內的免稅銷售一欄內,出口貨物的進項稅不填,在子表里填出口貨物的進項稅,等貨物出口后一部分退稅,一部分做進項稅額轉出。
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專票應該在認證后填寫在附表二的第26、27欄,等正式申請退稅后再填寫在第28欄抵消。
外貿企業,采用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根據財稅2012 39、國稅公告2012 24號的要求,已申報抵扣的發票不得作為退稅憑據,即不得“一票兩用”。那么外貿企業對于用于退稅發票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呢?
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大部分地區采用的待抵扣處理,即認證后發票金額和進項稅額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欄,等正式申報退稅后再通過第28欄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陜西等地區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轉出的辦法。
一、待抵扣處理
對于外貿企業退稅的進項稅額通過待抵扣處理,原國稅函2008 1075號文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即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包括外貿企業購進用于進出口的貨物。該文被在2016年發布的國稅公告2016 34號廢止掉了。
現在我們對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寫是按國稅公告2016 13號的規定填寫申報表的: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但按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那么外貿企業取得用于退稅的專票是不是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呢?顯而易見是屬于的,財稅2012 39號要求外貿企業應單獨核算出口貨物的庫存和進項稅,若購進時無法確認是否用于出口的,也暫按出口貨物核算;同時國稅公告2012 24號規定,已申報抵扣的發票不得辦理退稅。也就是說,出口退稅政策已經規定了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進項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購進時就知道該業務是內銷,或是直接視同內銷征稅的,那么可以直接認證抵扣,其他情況則需要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來抵扣原未抵扣的進項稅)
附表二的第18欄填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余欄跟平時內銷填表沒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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