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各個單據的簽發順序及時間:
1、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2、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裝運期;
3、保單的簽發日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一般早于提單2天),不能早于發票;
4、箱單應等于或遲于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5、產地證不早于發票日期,不遲于提單日;
6、商檢證日期不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7、受益人證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
外貿業務涉及單據:銷售合同,形式發票,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產地證,信用證,另外有的產品還需要提供產品的檢測報告COA和證明。
這些單據的先后順序一般如下:
簽訂銷售合同,開具形式發票,這兩個日期可以是同一天
商業發票和裝箱單,日期和銷售合同可以一樣,也可以晚,但不能遲于提單日期
信用證日期。信用證開具的日期,這個日期正常來說比提單日期要早。信用證中會規定最遲裝運期,也就是提單日期不能晚于的日期;最遲交單日期,所有單據到達開證行的日期;信用證有效期,要保證這個日期晚于貨物到港后,依然有效。
產地證 日期早于提單日期,晚于合同日期
提單,保險單,日期一樣。提單日期不晚于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
買粉絲a和其他證明,早于提單日期,晚于合同日期。
外貿單據的時間一般都是以提單的時間為衡量的,合同是固定簽訂的,信用證則是合同規定的某個時間開出的,而信用證則規定了裝貨時間也就是提單時間:
1.匯票:等于或晚于發票日期;
2.商業發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也可以遲于提單日期,但是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或合理的交單日期。
3.海關發票:不應遲于提單日期。
4.形式發票:先于裝運日期。
5.領事發票:不應遲于匯票和提單日期。
6.提單: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裝運期,不能早于最早裝運期。
7.保險單:投保日期除信用證有特殊規定外,應先于或等于提單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單日期后,則要有信用證特別許可,并寫名保險責任及何時生效。
8.裝箱單、重量單:與發票日期相同或略遲于發票日期,不應早于發票日期。
9.一般產地證書:可以遲于發票日期,但不能遲于提單日期。
10.普惠制產地證書:普惠制產地證書發票上的號碼和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寫,簽證當局簽署日期和出口商簽署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
11.檢驗檢疫證書:不能遲于提單日期,但某些鮮活產品不能過分早于提單日期。
12.出口許可證:先于或早于提單日期。
13.受益人證明:晚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14.電報、電傳或傳真抄本: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3天內。但信用證規定早的,要按信用證。
15.船長收據或證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
16.船公司船證明: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17.運費收據: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按照常理,先簽訂合同才能開證,E,信用證有效期肯定在A,信用證開證日期之后,所以DAE的順序是必然的。
B,發票開具日期,C,裝船日期肯定是在合同簽訂后,但在A,信用證開證日期之前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晚于E,信用證有效期,只要該信用證是使用UCP600的。
一般E,信用證有效期=C,裝船日期+交單期,根據600默認21天,可以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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