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由三大部分組成:一是協定條款本身,又稱為框架協定,二是部門協議,三是各成員的市場準入承諾單。《服務貿易總協定》本身條款由序言和六個部分29條組成。前28條為框架協議,規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和規則,第29條為附件(共有8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范圍和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機構條款、最后條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項和轉撥的資金的自由流動。《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于各成員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各項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及其授權行使權力的非政府機構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四種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動(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服務貿易總協定》列出服務行業包括以下12個部門:商業、通訊、建筑、銷售、教育、環境、金融、衛生、旅游、娛樂、運輸、其它,具體分為160多個分部門。協定規定了各成員必須遵守的普遍義務與原則,磋商和爭端解決的措施步驟。
《服務貿易總協定》是世貿組織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一項新的、獨立的多邊貿易協定。
它由三大部分組成:
1、協定條款,又稱框架協議;
2、部門協議;
3、各國的市場準入承諾單。
協定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一般義務、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組織機構與爭端解決、最后條款。
附件有6個,具體是:免除最惠國待遇義務的附件、自然人流動的附件、航空運輸服務的附件、金融服務的附件、海運服務的附件、電訊服務的附件。
烏拉圭回合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ABCD)。
A、跨境支付 B、境外消費
C、商業存在 D、自然人流動
E、政府支付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界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有四種提供方式:� 第一,“跨 境提供”方式
“跨境提供”方式是指從一國境內向另一國境內提供服務
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物資或資金的流動,而是通過郵政、電訊、計算機網絡實現的服務,如金融、信息和視聽等
第二,“國外消費”方式
“國外消費”方式是指在一國境內向另一國的服務消費者(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服務,如接待外國游客、為國外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接受外國留學生等
� 第三,“商業存在”方式
“商業存在”方式是指一國的服務提 供者通過在另一國境內的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經營企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如一國的公司到國外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 第四,“自然人存在”方式
“自然人存在”方式是指一國的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在另一國境內的 存在提供服務,如一國的醫生、教授、藝術家到另一國辦公事服務
世貿組織的分類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小組在對以商品為中心的服務貿易分類的基礎上,結合服務貿易統計和服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四種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動(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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