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代理行開立與總行帳戶頭寸掛鉤的帳戶,用于現匯資金收付清算和頭寸撥轉。
2.投資帳戶:以總行名義在境外代理行開立用于資金拆放業務的帳戶。各分行不得在境外開立用于資金拆放業務的投資帳戶。
3.專用帳戶:以總行名義在境外代理行開立為辦理專項業務款項收付或資金拆放生息的帳戶。
(四)開戶程序
1.由使用帳戶的有關處或代理行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提出開立帳戶的請示,報經總經理同意;
2.代理行管理部門與有關代理行商議帳戶條件,包括帳號、貨幣、帳戶使用權限與范圍、存款和透支利率及基本計息辦法、帳戶余額、服務項目、管理費用等;帳戶條款要便于共同監督。
3.由代理行管理部門草擬簽報浮經有關處會簽,報總經理批準;
4.代理行管理部門以正式文函或電傳向境外代理行確認帳戶條件并辦理開戶手續;
5.由代理行管理部門通知有關處和各分行啟用帳戶,并填制“新開戶情況表”一式三份,一份抄送總行國際業務部清算中心,一份抄送總行國際業務部資金處,一份留代理行管理部門存檔。
問題十:怎么網上開通國外銀行賬戶建議你辦理雙幣種的銀行卡...比如說Master或者VISA...你就可以在任何地方買你想要的東西了...很多網絡也支持Master或者VISA的...
在網上辦理美元賬戶教程:
1、打開CBiBank.買粉絲
2、按步驟提交注冊所需資料
流程如下:
初審:首先提供資料,銀行那邊會進行一個初步的審核,時間在1到2個工作日。
面談:在可以視頻的地方進行與客戶經理進行1v1的面談。時間大概10到15分鐘。
下賬戶:銀行會在1到2個工作日內發郵件到客戶的郵箱,包括賬號。
發郵盾:銀行發給客戶賬號激活后,銀行就會把優盾發出來。
資料拓展:
在《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第十四條規定了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的相關條例。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五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身份證在銀行辦理;超出以上金額的,評經常項目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憑本人身份證在銀行辦理,超出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來辦理。
此外,對于居民個人外匯結匯、售匯年度限額都是五萬美元。
如果你有大額的外幣存單需要匯出境外,超過五萬美元,是需要提供真實性的交易歷史憑證的,對外匯這塊有嚴格的條例規定,不是想匯多少就匯多少。
辦理海外卡的條件如下:辦理海外卡需要親自去銀行, 香港,大陸人需要提供FEN通行證,香港人或者外國人需要提供護照和地址證明,因為護照上沒有地址,所以是必須的。此地址證明主要提供:個人居住地址,如水電賬單、信用卡對賬單等。最好是找個代理機構處理。中介會先幫位置預約,需要給傭金,因為個人自己來處理。不了解過程。很多時候,如果我答錯了問題,就會導致開戶不成功。我也會在銀行留個記錄還有一個比較好的找代理的辦法:基本上當天開戶,當天就可以用卡。
拓展資料
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直接交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行政許可申請需通過紙質方式提出。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1、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開戶理由、幣別、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說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
3、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二、受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該認真審核,依法處理。
1、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符合規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受理,并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當場就可以作出并頒發許可決定的申請,可以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申請人要求,外匯局應當出具)。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外匯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三、審查和決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外匯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3、外匯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益關系人,并聽取申請人、利益關系人的意見。
四、期限
1、外匯局不能當場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在二十個工作日期限屆滿前,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及理由。
2、按規定應當先經下級外匯局審查后上報上級外匯局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外匯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上級外匯局接到下級外匯局的審查報告后,也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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