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所有權證、使用權證、面積、儲煤能力和設施);
(七)質檢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復印件(委托煤炭計量、質量檢驗的協議書及被委托方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質檢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證明;
(八)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市貿易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初審條件的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收到申報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購進煤且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銷售煤礦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不能經營煤炭業務。
按現行法規,企業要經營煤炭業務必須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
《煤炭經營資格證》辦理后工商執照上相應變更經營范圍,有“煤焦” 二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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