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規定的限期內補交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批準文件。第十三條進口第十二條所述的生產物資,屬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國務院批準實施的《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 》及其附表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物資免稅清表》范圍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超出上述范圍的,海關按章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免稅進口的生產物資,不得擅自出售或者轉讓;如需出售或者轉讓,應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征、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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