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的規定,經友好協商,自愿達成貨物運輸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空車尋找貨源。
二、甲方車輛擬發往的___________方向。
三、甲方對裝載貨物的時間要求:
四、甲方對裝載貨物的其他特殊要求:
五、乙方為甲方尋找到合適貨源后由甲方直接和第三方(托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六、甲方和第三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開始實際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元。
七、乙方未促成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甲方應支付乙方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通訊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八、乙方僅為甲方提供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有關貨物運輸的條款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洽談,貨物運輸的權利義務也是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承擔,乙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九、甲方向乙方預先支付居間活動必要實際費用元。
十、雙方協商的其他條款: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托運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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