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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領核銷單
為保證企業嚴格按照正常貿易活動的外匯需要來使用外匯,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規定企業對外付匯要通過國家審核,實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進口商須在開證前到外匯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匯手續;其他結算方式下則在付款前領此單。
6、申請開信用證
進口商填妥付匯核銷單后,再開具《不可撤銷信用證開證申請書》(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來的外匯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7、接受信用證
出口商收到通知銀行送來的信用證后,經審核無誤,接受信用證,即可開始備貨、裝船等事宜。如信用證有誤,可要求進口商修改。
8、指定船公司
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
1.以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
以作為交易對象的商品的實際品質或以代表商品品質的樣品來表示商品的品質,包括:
(1)看貨成交
又稱憑現貨買賣,即根據現有商品的實際品質買賣。具體做法:在貨物存放地賣方向買方展示貨物,買方或其代理人逐一檢視,對滿意的貨物即與賣方達成交易。這種做法,多見于寄售、拍賣、展賣等貿易業務中。
(2)憑樣品買賣
指交易雙方規定以樣品表示商品的品質并以之作為賣方交貨品質的依據。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些商品難以用文字來說明其品質,代之以實物樣品來表示。
根據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憑樣品買賣可分為:
①憑賣方樣品買賣
②憑買方樣品買賣
③憑對等樣品買賣
2.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品質
即以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商品的品質,包括:
(1)憑規格買賣。
指用反映商品品質的指標,如成分、含量、性能等來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如:“統一”鮮橙多鮮橙汁飲料,鮮橙原汁含量10%。
(2)憑等級買賣。
指同類商品因規格不同,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進行分類,以此來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如2002中國綠茶,特珍一級。
(3)憑標準買賣。
指以政府機關或工商團體統一制定的標準來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如美國的UL 是其電器電子產品的國家檢驗標準。
在買賣農副產品時,還有兩種常見的標準:FAQ“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和GMQ“良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對于某些工業制成品,如電器、儀表等,很難用幾個簡單的指標來反映其品質,而需要憑說明書、照片或圖樣來具體地描述其內部構造及性能,按此方式交易,稱為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5)憑商標或牌號買賣。
指對某些質量穩定且在市場上有著良好聲譽的商品,買賣雙方在磋商和簽訂合同時,直接采用這些商品的商標或牌號來作為商品的品質表示,按此方式交易,稱為憑商標或牌號買賣。如“張小泉”剪刀、“海爾”家用 電器、“Software”軟件等。
(6)憑產地名稱買賣。
有些商品,尤其是農副土特產品,其品質因產地而異,交易中僅憑產地就可說明商品的品質好壞,即憑產地名稱買賣。如四川涪陵榨菜、浙江金華火腿、山東龍口粉絲等。
對進出口貿易合同的審核要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商品名稱;
2、品質或規格條款;
3、價格條款、付款條件或付款方式;
4、交貨期;
5、裝運港和目的港;
6、仲裁地點等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登記,如需經批準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準或登記手續。
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后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六條 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第七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第八條 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第十五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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