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出口退稅的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
【法律依據】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第八條 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下列消費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三)消費稅退稅的計算。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x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x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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