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首次申領:居民戶口簿、居民戶口簿(節本)、加蓋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戶籍證明、個人戶口卡之一
換領:原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加蓋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戶籍證明、個人戶口卡、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含往來港澳、臺灣通行證)、上海市居住證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之一
補領:長三角區域戶籍人員在滬首次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經戶籍地公安機關審核通過后,可在同一受理點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說明:
1.居民身份證必須由本人至就近受理點辦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含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外省市來滬人員辦理居
民身份證,應當由監護人陪同,另需核驗監護關系憑證(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監護公證
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法院指定監護人證明等能夠體現監護關系的有效憑證之
(一)以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及監護人完成30日內實有人口信息自主填報,系統核查在滬合法穩定就業、就學、
居住情況。在本市各類學校就讀的外省市來滬人員,可憑本人有效的學生證,免核查實有人口信息。
2.不予異地換領、補領情形
(1)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長三角區域除外)。
(2)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
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3)申請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4)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5)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3.“隨申辦”市民云APP“亮證”模塊中有電子證照的,可亮證電子證照,免交實體證照
外省市戶籍人員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已開通全國異地受理并實行“全市通辦”,申請人可至全市任一公安綜合窗口申請辦理。
在異地辦理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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