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了以上三項基本職能外,有些仲裁機構還有其他一些職能,如確認仲裁庭的組成;批準仲裁庭與當事人之間共同簽署的審理事項;對仲裁裁決的草案進行審查等。
以上是整理的關于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的內容,國際仲裁機構多種多樣,各種機構負責的類型也是不一樣的,遇到問題要找到正確的機構處理才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貿易除了管轄法院,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1、司法環境的優劣
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
2、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
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于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
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3、訴訟成本的高低
比較來說,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
到外國訴訟,則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成本高(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國家)等弊端
因此,訴訟標的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到被告所在國法院訴訟,金額小的案件,更適合在中國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三家商事仲裁機構。而大部分的仲裁案件均在北仲和貿仲進行裁決。北仲與貿仲的仲裁規則均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為基礎而制定的。仲裁法只對仲裁范圍、管轄、仲裁裁決效力等基本問題進行規定。如企業需要在這兩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需要詳細了解其自行指定的具體仲裁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依照合法的程序,本著自愿的原則所簽署的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的。比如,簽訂有合法的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后,提交仲裁協議,是必須用仲裁來解決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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