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改變該項發盤的條件,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這就是說,非實質性的的添加或變更能否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取決于發盤人是否反對。如果發盤人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反對,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如果發盤人不表示反對,則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該案例中美商對包裝的變更屬于非實質性變更,仍構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條件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載的更改為準,即該合同除包裝條款改為IN NEW 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發盤中列明的條款,雙方應按此合同承擔義務與責任。
沒有理由拒付。
《UCP 600》第31條B款規定:在不同時間,不同口岸,將同一合同下貨物裝運上 同一航次,同一運輸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不同裝運期、不同裝運港,也不能算是分批裝運。
1.不算分批裝運
2.數量也在溢短裝條款的允許范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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