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
(六)指導和協調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國貿促會章程;
(八)參加中國貿促會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全會的產生
全會由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領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人員可從相關國家政府部門、商協會組織、社會團體和企業推舉產生。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全會每屆任期五年,全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全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全會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全會作為中國貿促會的買粉絲議事機構,每年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內容包括方針政策、重大任務和規劃等。
第十四條 會長主持中國貿促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全會會議,對內領導貿促會日常事務,對外代表中國貿促會簽署協議和有關文件。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五章 財 務
第十五條 中國貿促會財務獨立,依法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 中國貿促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資助;
(二)服務收入;
(三)捐贈;
(四)其他。
第十七條 中國貿促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
第十八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設立地方委員會,其委員由該地方或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機構和團體組成。
第十九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宗旨是,開展促進該地區、該行業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第二十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系獨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對外簽訂有關促進經濟貿易的協議、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有自己的財務計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承擔有關義務。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可以發展會員。
第二十三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
(一)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個人會員;
(二)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企業,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企業會員;
(三)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團體,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三) 參加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有關活動;
(四) 優先得到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貿促會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委托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七章 仲裁和調解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調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調解案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可在中國貿促會內附設其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和派遣駐外代表。
第三十條 中國貿促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同中國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國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國貿促會榮譽顧問"稱號,并由會長簽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國貿促會第五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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