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運營公眾賬號從事內容生產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2024-07-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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