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①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②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并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 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復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當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它是中國唯一受理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仲裁機構,該機構設在北京,并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上海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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