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e) 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并核準后,要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f)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的有關要求將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并應在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g) 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后,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滯報金:
(1)征收時間: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開始,至報關單
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口手續之日止。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開始或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日開始,至報關單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口手續之日止。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計算。
(2)計算:滯報金按日計算,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計算在內。日征收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
(3)滯報金的征免范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免于征收滯報金:
A、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
海關申報,海關將依法變賣處理。
B、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經海關批準,向海關提供擔保,先提取貨物
并在擔保期限內補辦申報手續的。
C、海關扣留的進口貨物在被扣留期間。
D、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報關,其原因不在收貨人或其
代理人的,經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可不按滯報論
處或減收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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