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貿易范圍:
1、對外貿易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2、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三)對外貿易法適用的管理行為:
對貨物進出口的管理
對技術進出口的管理
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
對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四)對外貿易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發生的對外貿易行為,原則上均適用《對外貿易法》。
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三個“單獨關稅區”之間的貿易,視為進出口貿易。
三、對外貿易法確立的管理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制度
1、對外貿易經營者
從事外貿活動的法人、組織、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例:(06年試題)
根據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只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并進行備案登記,就可獲取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是)
3、國營貿易
從事國營貿易的必須經授權。
4、外貿代理制
(二)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管理制度
(三)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
我國對外貿易法僅規定了開展國際服務貿易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管理制度,我國將根據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給予其他締約方或參加方以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四)對外貿易救濟制度
1)對外貿易調查:主要規定調查事項、調查程序和調查中的義務。
2)建立反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制度
(五)對外貿易促進制度:
實行出口信用保險、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方式
建立公共信息服務體系
鼓勵開拓市場
實行扶持政策
四、違反對外貿易法的法律責任
1、違反對外貿易經營秩序的處罰:
壟斷行為:外貿主管機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壟斷行為的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外貿主管機關可以禁止此行為
2、違反對外貿易管理的法律責任
1)違反國營貿易管理
2)非法進出口貨物和技術
3)非法從事國際服務貿易
4)非法從事外貿禁止的行為
5)非法從事外貿的配合處罰
6)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收受賄賂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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