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于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并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并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后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于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b)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準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后,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并提供有關情況;
i)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并協助貨主委托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 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對用于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并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準。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準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準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4電子交易業務程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并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同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于同期合同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合同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買、賣方的名稱;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式:
f)檢驗標準和方式;
g)交貨時間;
h)價款;
i)結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l)解決爭議的方法;
m)合同訂立的地點。
合同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輸入的買賣委托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托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準執行。
4.3.1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4.3.2貨款支付過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后,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采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并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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