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二)申辦條件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1.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非廣東省評定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含經全國統考取得),須經過本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
4.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技能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進緊缺職業目錄。非在本市參加考試的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含全國、全省統考類),須通過本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相應等級綜合水平測試。
5.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法律依據】:
《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修訂)
第四條 引進的人才,應當符合《若干規定》第四條所規定的人才條件。
第五條 應屆畢業生的接收,除符合學歷要求外,還必須是在市人事部門劃定的院校范圍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畢業生。
第七條 引進已婚人才,應同時審查其配偶的基本情況。對于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和留學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人員,其配偶可放寬條件。第八條 夫妻雙方都符合引進條件,可同時辦理引進手續,如不能同時辦理,可先引進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父親或母親遷入。
第九條 市教育部門直屬單位教師的引進,由市教育部門審批,辦理引進手續,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各區的人才引進,由各區人事部門審批(接收應屆畢業生工作除外),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2023年深圳人才補貼政策如下:
1、市補貼的金額為:本科15000元、碩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2、區補貼的金額為:本科15000元、碩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3、市補貼條件為:本科30歲以下,碩士35歲以下,博士40歲以下,非深圳體制內在編,未享受人才房,必須有深圳公司繳納的社保記錄才能申請落戶補貼。
深圳市各級人才申請購房補貼的基本條件如下:
1、申請人在深創業或就業;
2、申請人年齡40周歲以下;
3、申請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申請人具有深圳市戶籍;
5、在深繳納社保達6個月以上;
6、未在深圳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
7、在深有商品房(購買人須為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8、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內未超生。
深圳市申請人才補貼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
2、深圳市人才獎勵補貼申報承諾書;
3、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
4、身份證明;
5、創業類人才,提供所在企業的納稅記錄;
6、其他要求的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負責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況以及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負責提供人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證書以及享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貨幣補貼預算和決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負責根據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撥付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補貼款。
法律主觀:
深圳人才補貼政策有:
1.市補貼的金額為:本科15000元、碩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2.區補貼的金額為:本科15000元、碩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3.市補貼條件為:本科30歲以下,碩士35歲以下,博士40歲以下,非深圳體制內在編,未享受人才房,必須有深圳公司繳納的社保記錄才能申請落戶補貼。
法律客觀:《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二、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七)加強人才管理法制建設。研究制定促進人才開發及人力資源市場、人才評價、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簽證、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人才工作條例。清理不合時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八)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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