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
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
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
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
,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
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
交給買方;
(b)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
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
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
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
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
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
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
(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
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
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
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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