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現欲在香港開離岸公司,我一直想不通應該如何操作?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離岸公司的目的是為了避稅及自由收付外匯,對于沒有國內外貿公司的客戶還可以起到保護客戶資源的作用。
LZ在國內有外貿公司,條件允許的話可以考慮設立一間香港公司,以香港公司名義與海外客戶做貿易,再以香港公司向國內上海公司采購,報關出口及辦理退稅均由上海公司操作。
清關資料以香港公司名義出給客戶,可以參考如下:
1.Commercial Invoice賣方做你們香港公司名字;
2.Packing List賣方作你們香港公司名字;
3.B/L的Shipper應該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你是貨主,直接告訴他們Shipper應該怎么打就是了。
4.C/O、Form A必須要代理公司才能操作,香港公司是沒出的。
5.牽涉到客戶需接受第三方單據(Third Party Documents)。需要向客戶說明,請他確認接受第三方單據。一般都沒有問題,因為他們清關的時候海關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戶自己,跟他們的法律規定沒什么關系。
6.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戶確認接受第三方單據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話,記得一定要客戶在L/C里注明一條: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否則會造成單證不符單單不符,會有不符點扣款(50-150美金沒了),嚴重的客戶有權拒收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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