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 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 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 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 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
(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涂改。
(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系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系,經同意后填寫《來客登記》,并辦理貴賓證后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會客。
第六章 標志牌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標志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 如標志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志牌。
第十九條 不準借(借給)他人標志牌。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 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 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勇于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 處 罰
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 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 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 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后,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并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 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 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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