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為東道國。
4.從跨國公司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來看,對外直接投資是跨國公司形成的物質基礎,跨國公司則是對外直接投資的載體。
5.服務貿易在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被納入談判議題,于1994年簽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1.對外貿易政策由對外貿易總政策,國別(地區)政策和進出口商品與服務政策構成。
2.對外貿易政策的基本類型有:自由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和協調管理貿易政策。
3.重商主義者認為金銀是財富的惟一形態,財富來源于流通領域。主張采取保護貿易政策來發展對外貿易。
4.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英國和法國主張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而與此同時,美國和德國則主張實行保護貿易政策,其代表人物是漢密爾頓和李斯特。
5.特別附加稅包括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6.征收關稅的方法主要有從價稅,從量稅,混合稅和選擇稅。
7.進口配額制主要分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
8.“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國在進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一定期限內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額。
9.進口許可證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0.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以發展轉口貿易取得商業收益為主,是面向商業的;出口加工區則是面向工業。
11.根據關貿總協定規定,征收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額。
12.普惠制的特點是普遍性,非歧視性,非互惠性。
1.關貿總協定(英文縮寫為GATT)是1947年在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多邊協定。
2.關貿總協定至今已完成八輪談判,前五輪談判的主要議題是關稅減讓,肯尼迪回合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在東京回合達成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協議,并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制。
3.世貿組織首次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比關貿總協定僅涉及 商品貿易的范圍廣泛。
4.世貿組織協定(英文縮寫為WTO)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并采取“一攬子”方式和“單一整體”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轉了GATT在特定“敏感”領域的保護政策,如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等。
6.關貿總協定對戰后國際貿易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在歷次談判中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利較多。
7.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總理事會可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職責。
案例一:
A
國一公司向
B
國一公司出口泰國香米,并簽訂了
FOB
合同。
A
國公司在裝
船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是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
A
國公司在裝
船后及時向
B
國公司發出裝船通知,
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過大,
大米被海水
浸泡,質量降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
B
國公司要求
A
國公司賠償差價損失。
問:
A
國公司是否應該對上述損失負責?如果本合同以
CIF
術語或
CFR
術語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又分別由誰承擔?(
15
分)
答題要點:賣方不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損失負責。該風險應該
由買方承擔。(
5
分)根據
In買粉絲nterms2000
的規定,在
FOB
術語中,賣方只承
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
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
5
分)如以
CIF
或
CFR
術語成交,賣方也同樣
不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損失負責。根據
In買粉絲nterms2000
的規定,在
CIF
或
CFR
術語中,
賣方也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
貨物越過船舷之后
的風險也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
案例二:
托運人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貨物,
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
輪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
牙規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發生火災,致使貨物受到損害,經調查,火災的
起因是由于經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對排水管道加溫時疏忽所致。
托運人對未能
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賠償。(
10
分)
答案要點:承運人應賠償(
5
分),因未做到在開航前和開航時使船舶適航。
(
5
分)
案例三
:
2005
年甲國出口商
A
公司與乙國進口商
B
公司簽訂了一份
FOB
合同,
合同規
定由
A
公司出售大米
1000
噸給
B
公司。
A
公司在甲國某港口將
3000
噸散裝大米裝上船舶,
并指示承運
人
C
公司,在該批大米到達乙國
目的港后,將其中
1000
噸交給
B
公司,其余
2000
噸交給另一收貨人。但
C
公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因意外致
上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為還款資金來源,以該公司資產為擔保;該貸款
如果是有限追索權貸款,除上述收益和擔保外,一般還要求上海污水處理有限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
4
)上述注冊資本和項目貸款中,哪些可以向
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險別?
答:柏林凈水廠投入的注冊資本及提供的貸款擔保,可以向
MIGA
投保,具體可
投保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外幣匯兌險、違約險。
案例十一:
中國出口公司與外國進口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簽訂干筍買賣合同,
合同規定
采用
CIF
術語,目的港為紐約,
4
月
15
日前將貨物裝船、發運,并及時提供相
關單據。中國出口公司于
4
月
10
日將貨物發運,由于天氣原因,通常只用
10
天的航程實際用了
20
多天,貨物于
5
月
1
日到達目的港。中國出口公司于
5
月
10
日交付有關單據。由于在海上時間過長,貨物發生霉變。
(
1
)中國出口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為什么?
答:中國出口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因為它沒有及時交單,而及時交單是中國出
口公司承擔的重要義務之一。
(
2
)中國出口公司對貨物霉變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中國出口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根據
CIF
術語,貨物越過船舷時風險由賣
方轉移給買方。本案中包括霉變的貨物風險已經由中國出口公司轉移給外國進
口公司。
(
3
)假設合同規定“貨物到達目的港紐約的時間不晚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
中國出口公司又違反了哪種義務?
答:中國出口公司違反了按規定時間交貨的義務
案例十二:
甲國和乙國都是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的締約國。
甲國
A
公司與乙國
B
公
司簽訂了從
B
公司進口
100
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
2000
年國際貿易
術語解釋通則》的
FOB
術語,并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后,
A
公司與承運人
C
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合同受
《海牙規則》
的約束
)
,
并向
D
保險公
司投保了平安險。承運人的
E
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貨物。
在
E
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雷擊船舶發生了火災。
后來大火雖
被撲滅,但大部分白糖已經熔化。
B
公司委托銀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項,
A
公司卻
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
試問:本案中的貨物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
為什么
?
答:本案貨物損失應當由買方甲國
A
公司承擔。因為:
(1)
本案貨物因遭遇
雷擊
(
自然災害
)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
(
單獨海損
)
,這不屬于平安險的承保范圍,
所以保險人無須對貨物損失承擔責任;
(3
分
)
(2)
貨物損失是因雷擊所致,
對此承運人無過失,
因此也無須承擔責任;
(3
分
)
(3)
本案買賣合同選擇
FOB
貿易術語,在此貿易術語下貨物風險于裝運
港越過船舷時轉移,而由于貨物損失是發生在風險轉移之后,因此本案貨物損
失應由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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