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為或復制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于侵犯公民肖像權。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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