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
(2)審證: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必須與合同條款完全一致,即所謂"證同一致"。因為銀行在議付時,只按信用證內容付款,而不管合同條款如何。賣方應確保證同一致,防止買方通過信用證改變合同中規定的交易條件而蒙受損失。
(3)改證:當發現信用證與合同不符時,賣方應及時要求買方按合同規定修改信用證。
(4)展證:展證要求是由買方在修改信用證時提出的。以避免出現延期違約行為。
3.船
國際貿易運輸方式有海運、陸運、空運等。以海運為主。"船"指的是貨物的運輸、報關過程。
首先是租船和定艙,然后是出運,最后是到達目的地并報關。
國際貿易運輸路途遠,時間長,風險大,因而必須投保。
4.款
指制單結匯過程。國際貿易憑單結匯,主要單據有:以發票為中心的貨物單據,以提單為中心的運輸單據和以保險單為中心的保險單據。各套單據之間的內容應相符,即"單單一致",且都要與信用證內容相同,即"單證一致"。銀行在結匯時,只要審查為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即付款,而不管貨物實際情況如何(這是信用證結算的主要特點之一)。
(二)處理爭議
爭議的解決辦法一般有三種:
1.友好協商
2.仲裁
仲裁結果是任何人再無權改動,必須執行的。合同中一般都有關于仲裁地點、方式等內容的條款。
3.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主要用于辦理無仲裁的案件。因為外貿爭議訴訟時間過長(一般均在兩年以上),且訴訟期間該產品不得進入該國市場,所以一般的外貿爭議都不通過此種方式解決,而普遍采用仲裁法。
五、核算效益,總結得失
此階段往往被外貿企業所忽視,而它恰恰是求得外貿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核算效益是指衡量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投入是出口商品的成本和與貿易有關的直接費用之和;產出指出口外匯收入。核算效益的主要指標有投入產出之比;出口商品盈虧;換匯成本、創匯率等。出口貿易不僅要追求出口數量,金額的絕對量的增加,而且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這樣的出口發展才有積極意義。虧損型的出口貿易對經濟發展并無裨益。
總結得失應包括對整個貿易過程各個階段的經驗總結,以便在以后的貿易中更熟練,更有把握地進行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都有好多啊首先詢盤要避免只詢不買或不售貨,還有盡量不要表現出自己想銷售或購買的迫切愿望以免在交易條件的磋商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另外詢盤中的一部分內容有可能會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要認真對待詢盤的內容!發盤則要小心自己提出的交易條件,一旦對方接受你的發盤,你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就是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條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還盤并非是交易磋商中的基本環節,而且交易的達成可以不經過還盤這一環節,但是還盤是針對交易條件而有的,雙方可以通過還盤對品質,數量等重要條件提出修改意見,所以實際業務中還盤的情況還是很多的!至于接受,在法律上來說就是承諾,要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接受必須由指定的受盤人作出;2.接受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作出并送達發盤人;3.接受的內容必須和發盤內容一樣;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么(單證員試題)
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 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條“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 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這......余下全文>>
國際貿易磋商的環節有哪些
每一筆合同的磋商一般都包括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與接受是達成交易所必需的兩個環節。
交易磋商的主要環節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頭的(面談或電話),也可以是書面的(傳真、電傳或信函)。交易磋商的過程可分成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法律步驟。 發盤(Offer)也叫發價,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后,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愿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并擁有相應的權利。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復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復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簡述交易磋商的要素?
交易磋商是一項交易的開始,應該以對該項業務進行周密調研為基礎,要做好充分準備,應該預測和判斷該項業務進行所需要的技術和知識。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交易磋商的內容: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品質、包裝、交貨方式、價格、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辦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兩個基本環節是:發盤和接受。
請詳細說明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磋商的方式通常有:
一是書面洽談方式,如采用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二是口頭洽談方式,如請外商來國內面談或參加廣交會、國際博覽會等,
另外還包括雙方通過國際長途電話進行的交易磋商;
三是行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賣市場上的拍賣、購進活動等。
進口交易磋商的內容,主要是就購進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
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索賠、仲裁等進行協商。
由于許多老客戶之間,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條件"達成協議或形成了一些習慣作法,
或者已訂長期的貿易協議等原因,一筆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對各項條款一一重新協商。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1、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那些環節?它們的含義如何?要訂立一項合同,哪些磋商環節是不可缺少的?為什么?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這幾個環節
詢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發盤又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發盤既可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因此,有賣方發盤和買方發盤之分。后者習慣上稱為遞盤(Bid)。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可見,接受的實質是對發盤表示同意。
要訂立一項合同,其中發盤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環節。發盤意味著正式磋商的開始,是訂立合同內容的基礎,接受表明磋商的結束,意味著對于對方所提出各項條件的同意,表明合同的達成,
2024-07-11 03:39
2024-07-11 03:10
2024-07-11 02:37
2024-07-11 02:19
2024-07-11 01:55
2024-07-1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