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對企業無疑是極大的支持;再如我國廣大的中小企業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對國外客戶缺乏了解,對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很容易遭到各類風險,如果有專業性的買粉絲服務機構提供客戶資信調查,市場調研等服務,企業就可以少冒風險;還有與國際貨物貿易緊密相關的運輸服務,金融保險服務等,這些可以說是貨物貿易的支撐性行業.
第四節 國際服務貿易總協定
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經過長達7年的談判,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終于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簡稱GATS),服務貿易至此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范圍.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迄今為止第一套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邊規則,是在烏拉圭回合中談判達成的.
服務貿易總協定主要組成部分
各國提交的具體承諾表(共94個)
第三部分
附件(共8個)
包括:豁免附件;根據本協議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的附件;空運服務的附件;
金融服務附件一;金融服務附件二;海運服務談判附件;電信服務的附件;基礎電信談判附件
第二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共29條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
范圍和定義
服務貿易基本原則
服務貿易的具體義務規范
跨境交付
境外消費
商業存在
自然人流動
透明度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準原則
市場準入
國民待遇
爭端解決
一,范圍和定義
根據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GATS將服務貿易分成四個類型:
境外消費
自然人流動
商業存在
跨境交付
二,服務貿易基本原則(177頁)
透明度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準原則
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原則
由于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調整的范圍是各成員有關服務貿易的"措施",因而保持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并且由于服務貿易的特點,服務貿易提供者將涉及到其他國家境內提供服務,因而了解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對其經營活動十分必要和重要.
成員方透明度的基本義務
立即公布相關法規.
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新的或更改 的措施
設立買粉絲點.
成員方沒有義務提供機密材料.
最惠國待遇原則
GATS第二條對最惠國待遇原則作了規定:"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措施,每一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
最惠國待遇不僅適用于服務產品,而且還包括服務的提供者.這是由于通常情況下,服務與服務的提供者不可分離.
《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屬于"一般義務",即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不論成員方是否將某個服務貿易部門對外開放,在采取有關的管理措施時,都必須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
例外和豁免
所謂例外是指GATS認可成員方在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別性安排不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之內.
所謂豁免則是允許成員方在特定條件下維持某些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和豁免
對于最惠國待遇例外,主要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邊境服務貿易,并限于當地生產和消費的服務貿易;二是對經濟一體化成員相互提供的優惠.
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豁免,《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根據協定附件規定的條件自行做出選擇. GATS第四個特別的部分,即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清單,它列明了各國分別在哪些服務領域暫時不適用非歧視性原則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節選)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根據有關協定的有效期限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國,巴西,泰國,美國,扎伊爾
貨載分配協定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不可預見
未明確
通過雙邊協議,有關方可以根據中國關于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法律,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形式的實體,為其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從事日常業務
海運
國際運輸
貨物與旅客
產生豁免的必要性的條件
計劃期限
措施適用的國家
與第2條不一致措施的描述
部門或分部門
逐步自由化原則
由于烏拉圭回合是第一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內容,不可能僅僅經過一次談判就解決復雜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全部問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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