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的說,它使諾言發生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價使未履行的諾言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是無對價的諾言如果已經兌現,諾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諾言無效要求受諾人返還利益。
3、“充分的”或“完好的”對價的構成
1)對價必須是合法的
2)對價須發生在諾言作出同時或者之后;
3)對價與諾言互為誘因;
4)對價須是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但不一定與諾言在價值上相稱;
5)空洞的諾言不能構成對價;
6)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構成對價;
7)既存的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二十四、法國法上的原因
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動機。跟動機相比,原因具有直接性、客觀性、一般性的特點。
2、傳統理論對原因的分類:
(1)信用原因--雙務合同原因(最常見的原因)
(2)贈與原因
(3)清償原因
3、原因的運用
(1)、無原因的合同:標的不存在或標的價值過低。
(2)、基于錯誤原因的合同:指當事人錯誤地相信其義務的存在,但實際上不存在的情況。
(3)、原因不法的合同
二十五、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offer)
要約是具有足夠的確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圖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1、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撤回:要約發出之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用更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處,以阻止要約生效。
(2)、撤銷:要約在被要約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約的約束。
2、要約的撤銷的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寫明了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基于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
要約一般對受要約人沒有約束力,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只是在法律上獲得了承諾的權利,并不承擔必須答復的義務。
4、要約的消失
(1)要約因期限已過而終止;
(2)要約因撤銷終止;
(3)要約因被受要約人拒絕而終止;
(4)要約因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如果沒有發生上述事項,要約于合理的期間過后失效。
附: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會判斷)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其目的在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其內容往往是不明確、不具體的,其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約束力,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
(二)、承諾(acceptance)
1、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更確切地說,承諾是受要約人按要約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鏡像原則——完全不改變要約的內容)對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中包含的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
2、承諾生效的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
(1)英美法系——投郵主義
(2)大陸法系和中國——收郵主義
二十六、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締約能力
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非真實意思的表示:錯誤、欺詐、脅迫
5、顯失公平
二十七、合同解釋的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意思說)
指探究當事人的意思為目標的合同解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無法查明時,認為交易未達成一致。
2、客觀主義原則(表示說)
指對諾言、協議的含義確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
主觀意思主義與客觀意思主義的關系: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
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國討論)
1、 英國——合同受挫
在英國,由于意外情事之發生,使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不現實或者沒有履行意義,當事人免除合同義務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證):
(1)合同標的物的滅失;
(2)當事人期望的事件未發生使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個人服務構成合同的標的時,提供服務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約的不可能;
(4)合同訂立后法律的變化使合同的履行違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的其他情況;
2、美國——目的受挫
美國的合同受挫的四個條件:
(1)主要目的“實質性地受挫”;
(2)該事件的不會發生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假定;
(3)該過錯不是請求免責的一方的過錯所致;
(4)該方沒有承擔法律強加之外的義務;
除此之外,美國還發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變得不現實)的制度。
兩種理論的區別:
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實質性地落空,免責
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變得不現實
3、法國——不可抗力
大陸法在原則上承認:當債務的不履行是由于不應歸咎于債務人的“外部原因”時,債務人對之不承擔責任 。
外部原因包含三種情況:
(1)不可抗力(三個構成要件:不可預見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
(2)第三人的行為;
(3)債權人自身的行為;
4、德國——合同受挫
(1)、履約的“嗣后不能”
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約責任方面,德國強調過錯概念,債務人應對故意或過失負責。并且采取“推定過錯”的制度。
(2)、交易基礎的瑕疵——兩種情況:交易基礎的事后喪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礎: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
二十九、預期違約(英美法系特有,大陸法系不存在)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約期到來之前毀棄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賠償,而不必等到履約期已到,前者事實了違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
三十、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
(1)實際履行:令違約方實踐其諾言
(2)損害賠償:讓違約方對受損害方進行金錢上的補償,以此作為對實際履行的替代。
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是一對相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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