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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
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1、1張2寸電子版證件照片;
2、身份證原件;
3、戶口本的首頁和本人頁原件--本人頁為本人那一頁。如果無法提供戶口本,提供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也可替代;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頁;
4、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如國內最高學歷是大專以下(含專科)提供畢業證書即可。如國內最高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含大學本科)則需提供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如肄業需要提供肄業證明。退學提供退學證明;
5、國外畢業證書原件;
6、國外成績單原件;
7、教育部學歷認證書原件--國外學歷如未認證,如未認證,正常認證時間為1個月;
8、護照原件,有幾本護照提供幾本護照,空白頁不需要提供,其他頁面均需提供;
16、小孩子戶口本
17、小孩子出生證明
18、房產證原件
19、孩子護照
20、孩子出入境記錄
21、房屋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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