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制度的主要特點。
2.簡述在國際融資協議中,貸款人通過哪些條款可以使自己與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處于平等的清償地位。
3.簡述信用證上應該記載的主要事項。
4.簡述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的主要內容。
5.簡述國際證券及特征。
六、論述題(共10分)
試結合歐美國家的實踐,論述防止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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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代理,是指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根據無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辦理進出口業務、收取手續費、盈虧由委托人負責的外貿活動。
我國《對外貿易法》第13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接受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外貿經營權是一種特許權,一些大型的國有生產企業、民營企業、科研機構經過審批獲得了外貿權。但對于大多數中小型生產企業來講,仍然不能享有外貿經營權。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規定,才產生了我國的對外貿易代理制度。
對外貿易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兩種。直接代理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談判簽訂合同,對外貿易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對外貿易業務。間接代理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談判簽訂合同,代委托人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對外貿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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