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方式。
18、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在合同中訂明仲裁條款,簽訂獨立仲裁協議或采用其他方式達成的就有關爭議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表明當事人承認仲裁裁決的拘束力,將自覺履行其義務。
19、母公司的概念
通過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從而能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營業活動的公司
20、子公司的概念
處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簡答和論述:
一、國際商法的概念和淵源
1、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強調的是各國商人(企業)之間從事商業活動,尤其是貿易和投資活動方面的法律總稱。主要內容包括:商行為法、商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商事權利救濟法:
2、國際商法的淵源是指國際商法產生的依據及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國際商事慣例和各國國內商事立法。
① 國際(商務)條約:國家間所締結的而以國際法為準之的國際書面協定。
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海牙規則》、《華沙公約》等。 國際商務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其他國家可選擇適用。
② 國際慣例:國際經濟法主體重復類似行為而上升為對其具有拘束力的規范。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③ 各國國內立法
附:(僅做了解)
1、 幾組概念:
國際——跨越國界、跨國之間的商事活動
商事——各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交換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活動
調整主體——商人和商事組織
2、 慣例與習慣的比較:
國際慣例沒有強制的普遍約束力,但是一旦被當事人加以采用,對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習慣只是一種行為,和國際慣例具有本質的區別。
二、西方兩大法系的特點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1)法典法:系統化、歸類化、邏輯性 1)判例法
2) 分布以法德兩國為主 2)分布以英美兩個國家為主
3)把全部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實體法 4)程序法
5)又稱民法法系 5)又稱普通法系
除此之外,兩大法系在法律變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
附:1、公法:與國家狀況有關的法律——憲法、行政法等
私法: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民法、商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較:
英國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為了補充和匡正當時的普通法而出現的。
①救濟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錢賠償和返還財產 ,衡平法發展了實際履行和禁令。
②訴訟程序:普通法系設陪審團、口頭答辯;衡平法相對比較靈活。
③法院組織系統: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樞秘大臣法庭
④法律術語不同:
三、代理權的產生
1、大陸法系——依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
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2、英美法系——依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種:
(1)明示授權的代理
(2)默示授權的代理(沒有明確表示,但有行動表示)
(3)不可否認的代理(言辭或行動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權)
(4)客觀必須的代理
(5)追認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認為代理)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關系,一般是合同關系,屬于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四、無權代理
1、概念:指欠缺代理權的人所作的代理行為。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 不具備默視授權條件的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越出授權范圍行事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無權代理可以進一步分為狹義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但是須有某種外觀事實表明其有代理權。
(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沒有過失。
(3)、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本人有一定的關系。
3、表見代理的處理結果為:
本人應該對該代理行為負責,即該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有本人來承擔,但是由于該無權代理給本人所造成的損失,本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4、對于狹義無權代理的處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下的代理行為 ,非經本人的追認,對本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本人對此不負責任。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則無權代理人要對第三人負責,否則法律上不予保護。在該情況下,本人享有追認權,第三方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關系的終止的兩種情況
(1)、根據當事人的行為終止代理關系。如:代理合同的期滿、雙方的同意、代理目標的實現
(2)、根據法律終止代理關系。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2、代理關系終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繼續從事代理活動,即屬于無權代理。代理關系結束時,本人必須通知第三人,否則本人仍需對第三人負責。
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義務
1、代理人的義務
(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職責
(2)、對本人應誠實、守信(不得自己代理、雙邊代理、密謀私利)
(3)、不得泄漏保密情報和資料
(4)、須向本人申報賬目
(5)、不得把代理權轉給他人
2、被代理人(本人)的義務
(1)、支付傭金
(2)、償還代理人因履行代理義務而產生的費用
(3)、讓代理人核對其賬冊
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1、大陸法系
(1)、直接代理——商業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間接代理——行紀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日后通過另一個合同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本人。
2、英美法系
(1)代理人在簽約時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訂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從合同中取得權利,也不對合同產生義務)
(2)代理人在簽約時表示有代理關系存在,但沒有指出本人的姓名。(仍是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應由本人對合同負責,代理人對合同不承擔責任)
(3)代理人在簽約時根本不披露有代理關系的存在。(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選擇權)
八、商事組織基本形式
1、個人企業; 2、合伙企業; 3、公司企業
九、合伙的特征
1、合伙建立在合伙協議的基礎之上;(合伙協議決定合伙企業出資、利潤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方式)
2、合伙強調“人的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產、退出都影響合伙企業的存續)
3、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4、合伙人有權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參與管理合伙事務的平等權利;
5、合伙企業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
十、合伙企業內部各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1、合伙人的權利
(1) 分享利潤 ; (2)參與經營管理 ;
(3)監督和檢查賬目 ; (4)獲得補償 ;
2、合伙人的義務
(1)繳納出資:金錢、實務、技術和已經完成的勞務等
(2)忠實:競業禁止和交易禁止
(3)謹慎和注意
(4)不得隨意轉讓出資
十一、合伙企業對第三人的關系
1、每個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的通常業務中所作出的行為,對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合伙人之間如對任何一個合伙人的權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從事通常的合伙業務的過程中所作的侵權行為,應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但合伙企業有權要求有關合伙人賠償企業由此遭受的損失;
4、 新加入的合伙人對其加入之前的債務不負責任,退出的合伙人對其作為合伙人期間企業所負的債務仍須負責任;對于其退出后企業的新債務是否負責任,要根據情況而定,對于善意的第三人應該負責任,否則不負責任;
十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性。體現在:
①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②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
③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2)公司是社團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業,具有營利性。
(4)公司是依照專門法律設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實行統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
十三、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否認法人人格制度)
英美法國家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利益,常常會拒絕一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與其股東的真實關系。
1、適用條件:
(1)公司設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資格
(2)股東濫用控制權,進行了不當的行為。
(3)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幾種具體的情形:
A、涉及公司資金問題——出資不實或不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續
C、涉及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清晰
運用的較少,只有法院才有權力行使,法官有較大的裁量權,在裁決時,往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實
十四、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和解散以及對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公司法是公司企業的最基本的規范總則。它規定公司內部及對外的法律關系。
(1)、公司內部關系——股東、董事、高級職員、一般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
(2)、公司外部關系——公司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公司與第三方之間的關系;母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的主要分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以下分別介紹這幾種公司。
十五、有限責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1、概念: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人數較少,不發行股票,股份不得隨意轉讓,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
2、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向公眾招募股本
(2)、股份證書一般允許轉讓,但有較嚴格的限制
(3)、股東人數有法定限制(≤50人)
(4)、公司行政管理機構比較簡單
(5)、具有明顯的人合性質
(6)、公司的財務報告不公開
各國實踐中,大多數中小企業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國,外商投資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十六、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買粉絲rporation)
1、概念:全部資本劃分成等額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開發行和自由轉讓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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