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農副產品
一般納稅人銷售農副產品的增值稅稅率9%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3%
法律主觀: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前提是這是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大米。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農產品這一塊國家出臺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如:
①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②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④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在進項稅額抵扣方面也有計算扣除的規定:
①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②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③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拓展資料: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其中,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一般納稅人購買免稅的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這種情況,需要繳納增值稅。
從供應商購進的農產品,再銷售出去,除了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以外,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只有銷售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僅指豬牛羊和雞鴨鵝的),免征增值稅。
農產品銷售時是根據情況免稅,并不是每款農產品銷售都免稅。具體免稅項目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3、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
擴展資料: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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