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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都術語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 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涵義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于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在國際貿易中,對于賣方來講應該是CIF風險小,FOB風險大.
在貿易中最大的風險就是"錢貨兩空",一般來講CIF可以自己把貨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會有買方和貨代或船公司串通的事,因為貨代是你自己找的,而且B/L在你手上.
而FOB就有可能買方和貨代串通,特別是在買方指定貨代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你是拿不到B/L的,只能拿到HB/L,而HB/L不是物權憑證.船公司的B/L在貨代手里.
當然CIF相對FOB來說,多一個運費風險,可能運費上漲啊什么的,但是比起"錢貨兩空"的風險來,可以忽略不計了.呵呵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目前,在一般貿易中,使用最多的價格條款是FOB,有些單位據說已超過70%。其中,由買方指定貨運代理的已超過80%,并且還有繼續增加的趨勢。那么出口使用FOB價格條款并由買方指定境外貨代有什么弊端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實例來進行分析。
某外貿公司與美國的一家客戶做XX生意,樣品性定單約8千美元,FOB上海D/P即期付款贖單,并指定境外貨代訂艙,賣方本不愿意,但買方堅持。鑒于這批貨的金額較小,為結交客戶,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情簽訂了合約。貨妥后交給指定的貨代出運,很快地就收匯了。同樣,第二批訂單約2萬美元,也很快就收了匯,似乎一切都很順利。這時,客人來了一個30萬美元的訂單,并應買方要求開出以買方為收益人的即期L/C。賣方認為對方信用可靠,依然如故,按證發貨,哪知貨發后,很長時間未收到匯,去銀行查詢方知開證行以單證不符而作留置處理,再三催促客戶付款贖單,客戶始終支支吾吾或干脆不予回復。查詢貨代,原來這家貨代在中國既未注冊又未登記,找船公司方知發貨人不是自己,無法指示船公司做這做那,結果落了個錢貨兩空的悲慘結局。據了解,有不少外貿企業都被買方以上述手法詐騙過。
買方通過出口FOB價格條款指定貨代手法的騙貨案件,近幾年來出現較多,究其原因,FOB的急劇上升給指定貨代提供了口實。FOB條款本身是由買方訂艙,它委托貨代訂艙于理并不為過,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中已把FOB這種變形做法專列了FCA術語,即貨交承運人。但實際貿易中,仍沿用著FOB變形的做法,對賣方來講,無論FOB指定貨代還是FCA,都存在著很大的風險。 所以現在國家大力支持企業走CIF
這種說法是片面的,FOB中出口商所要支付的費用較CIF少,FOB中出口商也不用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但就風險而言,兩種方式對出口商的風險都是一樣的,以下供你參考:
CIF:成本+運費+保險費在內價,又稱到岸價
出口商義務:租船定艙,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進口商義務: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價,即成本價,又稱離岸價
出口商義務: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進口商義務:租船定艙,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進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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