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PI給客人,采購合同,付款條件等等)客人付定金--下單給工廠--(PO給工廠,工廠蓋章確認,一般工廠需要給PI給你,主要是一些約束條件和銀行賬戶)---和貨代定船期(因為都是FOB也就是說工廠和你都只是需要將貨物送到港口,付當地費用,前面那些都是工廠做的,船代當然是由客人指定的,船期就需要和客人約定的)---貨代約好船期,這之前你們要先發出口委托書給船代,船代在出提箱單給你去提柜子---然后裝箱---貨代做倉單給工廠,工廠才可以報關----貨代在做提單給你們。
提單的制作比較關鍵,一般你們不想讓客人知道工廠的信息的啦,所以你們一般就shipper那一欄要寫你們自己(香港公司),所以你們呢就要出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提單等單據給客人,如果寫工廠的話客人客人就知道了工廠的信息啦。收貨人直接寫南非客人啦。
然后如果客人已經付清了錢了,你們也付清了工廠錢,那么提單就直接發給客人好了。要不你們要要求貨代先發提單給你們,你們等客人付清貨款,然后再把提單給他。工廠一般要求出廠就要付款,要不他們要求提單先給他們。提單就是貨主啦。這個你應該明白的。這里是指TT的,LC也基本差不多,LC我操作的比較少,經驗不那么足,操作TT的比較多。LC知道的麻煩告訴下。
至于收貨發貨的話不一定要一致啦,因為一些客人可能要求你們發票的額度寫低些,這樣他們可以減少關稅(南非我沒做過不清楚),有些你就寫一樣的額度就可以啦,至于海關編碼一般是需要一致的。 不過每個國家規定不同,有時候也有小小差別。 而且有時候為了減少保關費,小額度的話兩種類似的商品也會采取同一個海關編碼報關。
如果工廠有報關權利的話他們自己直接報關,你們給從香港公司打美金過去,他們核銷外匯就可以啦。如果沒有你們還需要找個有出口權的貨代報關,那就比較麻煩,因為你們和客人也是FOB,這樣就復雜點。
這樣做還有個不是很好的地方就是貨代是客人指定的,是向客人要錢的,你們的控制就差一些,有可能你說準備好驗貨裝箱了,貨代說我們的船期推遲了,你沒辦法,因為他們向客人要錢的。所以我更加喜歡CIF的做法
上面是我自己一般操作的過程,希望幫到你。但是其實有時候也會遇到寫特殊情況,比如我們去年就因為智利海關編碼和我們國內的不同出了寫小問題。如果有不對的地方,歡迎指正,我也好學習學習
樓主說的是跟代理之間的合同么?可以的,因為是買單出口,用哪個公司做抬頭都可以的
但如果是一般貿易出口,最好用國內的公司了
要看你是什么合同了
EXW價格條款只能用在出口地點,而且是“工廠交貨價格”,也就是必須由買方到工廠的倉庫去提貨
賣方的責任僅限在工廠內交貨,貨物出廠之后,賣方的責任即告結束
《銷售合同》
合同編號:SN-20141E01
日期:2014.12.02
賣方:深圳A進出口公司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買方:南非B公司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友好協商,就以下商品達成交易:
一、商品:
商品名稱:90#的高標水泥
數量:200,000MT
二、貿易條款:
裝運港:香港
目的地:約翰內斯堡,南非
單價:USD49/MT
總金額:USD9,800,000.00
價格術語:DDU 約翰內斯堡,南非(INCOTERMS 2000)
保質期:90天
三、結算條款:
買方應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在賣方認可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四、交貨條款:
賣方在收到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后45天內裝運。
五、保險:
由賣方按發票價格的110%投保全險和戰爭險。由投保人(賣方)背書給開證申請人(買方),賠付地點在南非。
六、仲裁:
如果合同在執行期間是否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中國香港的國際貿易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地點在中國香港。
【注】:因為沒有說明USD49/MT是FOB價格,還是DDU價格,所以,沒有單獨計算運費。即如果USD49/MT是FOB價格,那么,加上2%的運費,用以替代單價即可。
另外,如果還有其他條款要求,比如違約責任,檢驗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非欺詐條款等等,可以根據需要酌加。
僅供參考。
貿易國可以打香港,目的國打越南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簽署地國家的法律——如果本案的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適用于香港的法律,那么,該合同糾紛適用美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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