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71號)規定:
一、出口企業直接從生產企業收購消費稅應稅貨物用于出口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開具《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二、專用稅票經稅務、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后,由生產企業轉交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后據以申請退還消費稅。
三、出口企業將收購的已征收消費稅的貨物銷售給其他企業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專用稅票上蓋章或者開具專用稅票分割單交其他企業據以申請退稅。
四、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列舉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和出具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復印件)的外地出口企業收購應征消費稅貨物,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才可開具專用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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