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你今天交單發票日期卻是明天。
例如,A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給B公司,合同日期是1月1日,發貨日期(提單日期)是1月15日,檢驗單據出單日是1月17日,然后你在1月25日交的單。那么發票的日期可以是1月17-1月25日中(包含)的任意一天。
(6)貨物的規格
規格是貨物品質、特征的標志,如一定的大小、長短、輕重、精密度、性能、型號、顏色等等,一般當信用證開列了對規格的要求和條件時,所制發票必須和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并且應正確表達,如:信用證規定“水分不超過…%”,應在發票上注明實際含水量。
(7)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
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必須在發票中表明,并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數量時,應理解為有關數量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是以重量、長度、面積或體積等作為數量單位的,而不是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記數的,在信用證對貨物數量沒有不得增減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額未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允許貨物數量有5%的增減幅度。
(8) 貨物重量和包裝情況
出口貨物的重量,在單據中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內容,除了重量單、裝箱單上應注明毛、凈重外,商業發票也應打明總的毛重、凈重。
信用證上明確要求在發票上需列明貨物重量或以重量計價的商品,在繕制發票時,應詳細列明毛、凈重。
包裝情況:指包裝性質(箱、袋等)、包裝件數等。
發票上的重量和包裝情況應與其他單據上的一致。
(9)價格條件
發票中的價格條件十分重要,因為它涉及買賣雙方責任的承擔、費用的承擔和風險的劃分問題,另外,也是進口地海關核定關稅的依據。
來證價格條件如與合同中規定的有出入,應及時修改信用證,如事先沒有修改,還是應該照信用證規定制單,否則會造成單證不符。有的信用證規定的價格條件后列出一些附加條件,如FOB Liner Terms等,制作發票時,必須按此表述在發票上注明。
例:信用證條款
SHIPMENT FROM:NANJING, CHINA
FOR TRANSPORTATION TO:NEW YORK,US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MEN’S SHIRTS
PRICE TERMS:FOB
DOCUMENTS FR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發票上的價格條款后的港口應該是:NANJING, CHINA
(10) 單價和總值
單價和總值是發票的主要項目,必須準確計算,正確繕打,并認真復核,特別要注意小數點的位置是否正確,金額和數量的橫乘、豎加是否有矛盾。若信用證的金額是扣除傭金后的凈值,發票金額處應顯示總額減傭金。
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時,應理解為有關金額可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①“約”的容差范圍為10%增減
對信用證的金額、數量或單價,如果用了“約(About)”、“大約(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可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約”放在哪一項,就適用于哪一項,不能以此類推。例如,信用證中貨物的單價與數量條款中有“約”等詞語,但金額中沒有此類詞語,金額就不允許有上述幅度的增減。
②數量的容差范圍為5%增減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貨物數量有增減幅度,只要同時符合下述三個條件,對貨物數量的容差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
條件一:信用證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
條件二: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條件三:貨物數量不是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而是長度(米、碼);體積(立方米);容量(升、加侖);重量(噸、磅)等。
當信用證規定的金額和數量允許“+/-5%”上下增減時,該信用證項下不同顏色、規格的貨物,分別可以滿足該增減幅度。但是如果其中有單獨一項貨物數量或金額超過規定,即使總金額和總數量在規定的范圍之內,亦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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