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部門,增強其競爭力;另一方面旨在抵御外國
服務進入,削弱外國服務的競爭力。
服務貿易壁壘內容繁多,形式各異,據GAT
統計,目前服務貿易壁壘多達2000多種。因此,
很難作出精確的分類。一種比較合適的分類方法是
把服務貿易模式與影響服務提供和消費的壁壘結合
起來進行分類,從而把服務貿易壁壘劃分為產品移
動、資本移動、人員移動和商業存在壁壘四種形
式。
(一)產品移動壁壘
產品移動壁壘包括數量限制、當地成分或本地
要求、補貼、政府采購、歧視性技術標準和稅收制
度、落后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數量限制如不允
許外國航空公司利用本國航空公司的預訂系統,或
給予一定的服務進口配額;當地成分如服務廠商被
要求在當地購買設備,使用當地銷售網絡或只能租
賃而不能全部購買等;本地要求如德國、加拿大和
瑞士等國禁止在東道國以外處理的數據在國內使
用;政府補貼本國服務廠商也能有效地阻止外國競
爭者,改變補貼可能改變某個廠商在本國服務貿易
上的競爭優勢;政府采購如規定公共領域的服務只
能向本國廠商購買,或政府以虧本出售方式對市場
進行壟斷,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排斥外國競爭者;歧
視性的技術標準和外稅收制度使得國服務廠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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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設備(如機場)的附加稅;缺乏保護知識產
權的法規或保護知識產權不力,都有可能有效地阻礙外國服務廠商的進入,因為,知識產權既是服務
貿易的條件,也構成服務貿易的內容和形式。
二資本移動壁壘
主要形式有外匯管制、浮動匯率和投資收益匯
出的限制等。外匯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外匯在本國
境內的持有、流通和兌換,以及外匯的出入境所采
取的各種控制措施。外匯管制將影響到除外匯收入
外的幾乎所有外向型經濟領域,不利的匯率將嚴重
削弱服務競爭優勢,它不僅增加廠商經營成本,而
且會削弱消費者的購買力。對投資收益匯回母國的
限制,如限制外國服務廠商將利潤、版稅、管理費
匯回母國,或限制外國資本抽調回國,或限制匯回
利潤的額度等措施,也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服務貿
易的發展。這類措施大量存在于建筑業、計算機服
務業和娛樂業中。
(三)人員移動壁壘
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跨國移動是服務貿易
的主要途徑之一,也構成各國政府限制服務提供者
進入本國或進入本國后從事經營的主要手段之一。
種種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煩瑣手續,以及由此造成的
長時間等待等,都構成人員移動的壁壘形式。如印
尼通過大幅度提高機場啟程稅的方式,限制為購物
而前往新加坡的本國居民數量。
(四)開業權壁壘
開業權壁壘又稱生產創業壁壘。據調查,2/3
以上的美國服務業廠商都認為開業權限制是其開展
服務貿易的最主要壁壘。例如,1985年以前澳大
利亞禁止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1985年后首次
允許外資陰陽進入,但僅從眾多申請機構中選擇了
6家銀行,其選擇標準是互惠性考慮和公司對金
融制度的潛在貢獻。有些國家還規定專業人員開業
必須接受當地教育或培訓。
二、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
服務貿易壁壘不僅種類繁多、保護程度高,與
貨物貿易壁壘相比,服務貿易壁壘有其獨特的特
點。
()
一服務貿易壁壘更具剛性和隱蔽性
由于服務貿易標的的無形性、不可儲存性、生
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對本國服
務業的保護無法采取關稅壁壘的方式,而只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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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4種非關稅壁壘方式,這種保護通常都通過
國內立法或政策加以施行。以國內立法形式實施的
非關稅壁壘與貨物貿易壁壘相比往往更具剛性和隱
蔽性。這是服務貿易壁壘不同于貨物貿易壁壘的主
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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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法概說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將服務貿易定義為:
(1)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
(2)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服務貿易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后者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這種類型的服務提供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二是服務的提供者必須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領土內采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具有長期性。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三、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相比,主要體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國際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和不可儲存性;
第二,國際服務貿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復雜性;
第三,貿易過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權的轉讓,僅與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有關;
第四,對服務貿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過海關監督和征收關稅的方法進行,但卻可以通過國內法規和眾多其他行政機構進行。
第二節GATS的法律體系和主要內容
一、GATS的法律體系
GATS的法律體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表和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分所構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個部分共29個條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協定的適用范圍和服務貿易的定義;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和紀律;
第三部分:具體;
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體的談判、具體減讓表和減讓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機構條款;
主要規定了磋商、爭端解決和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第六部分:最后條款。
規定了成員方可拒絕給予協定項下利益的若干情況,對協議中的關鍵詞語下了定義,指出附件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協定的組成部分。包括: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
(三)成員方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體。
二、GATS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最惠國待遇義務及其例外
GATS第2條規定:關于本協定涵蓋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任何成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請義務豁免的例外。
義務豁免的申請應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并由其在90天內考慮后向部長會議提交一份報告,部長會議應以3/4的多數成員作出決定。
第二, 邊境地區交換服務的例外。
一成員對鄰國提供了優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國待遇給予其他成員。
第三,經濟一體化及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例外。
成員方為了達到經濟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目標,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的自由化服務貿易協定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協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約束。
第四, 政府采購例外。
一成員以政府運作為目的而對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只要這種服務不是為了商業性轉售,或在用于商業性銷售的服務提供中使用,該項采購服務則不受最惠國規定的影響。
(二)透明度義務及例外
GATS第3條對透明度義務作出了規定,明確要求各成員應盡如下義務:
第一,每一成員立即或至遲措施生效之時公布有關或影響協定的實施的所有普遍適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員采用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新法律、法規、行政準則或對現有法律、法規、行政準則的任何變更,都應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第三,每一成員對任何其他成員就以上措施提出具體資料的要求應立即予以答復;
第四, 每一成員應在協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發展中國家成員經同意可處長一些)設立一個或多個買粉絲點,以方便其他成員查詢上述措施的執行及索取具體資料。
透明度義務的例外,即任何成員對那些一旦披露即會妨礙執法或違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損害特定公私企業或個人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則可以不予披露。
(三)國內法規合理性義務
要求:首選,各成員在已作出具體的部門中,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觀和公正的方式實施。其次,各成員應維持或盡快設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或程序,根據受影響的服務貿易提供者的請求,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進行迅速審查,并在請求被證明合理的情況下提供適當的補償。再次,任何成員實施的有關資格條件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不致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最后,各成員的主管機關在對已作出具體的某項服務進行批準時,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有關申請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四)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
1.市場準入
對于市場準入,每一成員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體減讓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條款、限制和條件。
一成員不得在其境內或某一地區維持或采取的六項措施,除非有關措施已在表中列明。這些措施:(1)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2)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值;(3)限制服務業務的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4)限制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總數量;(5)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形式的法律實體或合營企業提供服務;(6)以限制外國股權的百分比或限制單個或總體外國投資總額的方式限制外國資本的參與。
2.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員在其表所列的部門或分部門中,依該表列明的條件和資格,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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