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1):居民家庭規定為: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2):準確區別:本地居民、外地有繳稅證明的居民、外地無繳稅證明的居民;
(3):本地2套、外地有繳稅證明1套、外地無繳稅證明,這3種情況不允許新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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