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網點支取,用于支會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及在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已認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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