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
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于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并已核銷。
擴展資料:
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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