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實施機關在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由本行政機關授權人在相應欄目上簽字。
六、其他事項:
(一)辦理職業(Z)簽證。擬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憑工作許可原件、中國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及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Z)簽證。中國駐外使領館為外國專家核發職業(Z)簽證后,留存工作許可原件。
(二)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許可。持職業(Z)簽證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在入境后十五日內,到工作許可簽發部門申辦《外國專家證》,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憑職業(Z)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本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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