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地牌照,可以進。但是注意早7點至晚8點,不可以上高架道路。上海市兒科醫院停車場既可以進入上海市的本地牌照,也可以停外地牌照機動車輛,只要醫院內部的停車場有停車位,有空余,都可以進入停車,但是進入停車場的時候必須看清楚指示標牌和聽從現場的指揮人員指揮,有序的進入醫院的停車場。
一、外地車:
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
二、限行時間
高架道路限行時間:每日7時至20時 ,每天13個小時(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內環道路限行時間:每日7時至9時、17時至19時(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三、限行區域
(一)延安高架路(S20外環高速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龍東高架路(羅山路至中環路段);
(十一)虹梅高架路 (中環路至S20外環高速段);
(十二)北翟路地道;
(十三)南浦大橋;
(十四)盧浦大橋;
(十五)延安東路隧道。
(十六)北橫通道西段(自中環北虹路立交-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點)。
(十七)武寧路快速化工程地道。(2022年12月9日22點開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用電話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用電話,是指設置在商店、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船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道路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為公眾提供通信服務并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各類電話裝置。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公用電話的設置、經營和管理。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郵電管理局)是本市公用電話業務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電話局和各縣郵電局(以下統稱公用電話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通信區域公用電話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用電話管理的領導。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應當配合做好公用電話的設置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公用電話的設置第六條(發展規劃)
市郵電管理局負責編制全市公用電話發展規劃,適應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對公用電話的需求。第七條(公用電話的設置)
商業區沿街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渡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道路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客流量設置相應的公共電話。
居民住宅區公用電話及夜間應急電話的設置,由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具體商定。第八條(公用電話的設置)
公用電話站應當根據方便公眾使用的原則設置。其中街道設置的公用電話站,其用房由街道提供,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3平方米。第九條(公共場所公用電話的設置位置)
商業區沿街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船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道路等公共場所設置公用電話或者電話亨(站),承辦單位應當在公用電話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選定設置位置。第十條(占路、占地、附掛通信線路的要求)
安裝公用電話設施需占用(開挖)道路、使用土地的,應當按規定向公安、市政工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需在橋梁、隧道、人防工程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的,依照《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公用電話機等的提供)
公用電話的線路、號碼、電話機、電話計次器和公用電話亭,由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提供,產權用于提供單位。第十二條(設置公用電話的申請)
單位和個人需設置公用電話的,應當向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的,還應當提供原使用的電話號碼。第十三條(設置公用電話的審批)
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接到單位和個人設置公用電話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答復;對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答復。
對批準設置公用電話的,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應當發給《公用電話承辦證》。其中,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的,公用電話管理部門還應當與其簽訂改辦公用電話協議書。
未取得《公用電話承辦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公用電話營業活動。第十四條(繼續營業或者提前終止營業的手續)
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協議期滿需繼續營業的,應當在期滿之日的15日前辦理展期手續。協議期間需提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60日前向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終止營業。第三章公用電話的經營第十五條(經營范圍)
公用電話供公眾打出使用或者在核定的地珠范圍內兼辦傳呼和傳話。
夜間應急電話點應當向公眾提供夜間應急職務。
公用電話承辦戶需兼辦長途電話、傳真及其他郵電業務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第十六條(服務時間)
公用電話的服務時間:
(一)居民住宅區傳呼公用電話服務時間市區每天不得少于12小時,其他地區不得少于10小時。
(二)商店、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渡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等公共場所的公用電話,服務時間應當于設置單位的工作時間相一致。
(三)晝夜服務的公用電話站,應當24小時提供服務。
(四)夜間應急電話的服務時間應當從晚上22時起至次日7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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