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建設;指導該市展覽和境外出展。
(十)組織擬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地方綜合應對方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建立區域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和協調該市出口反傾銷、反補貼工作,參與組織產業損害調查,組織實施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參與重大對外經貿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
負責該市有關對外貿易方面的知識產權工作。
(十一)宏觀指導該市外商投資工作,組織擬訂改善投資環境的措施;
指導協調全市外商投資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指導全市開發區外資引進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按權限負責該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合同章程等事項的核準和申報工作;
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政策買粉絲及其他協調性服務。
(十二)負責該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落實該市有關對外經濟合作事項,依法核準、推進該市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指導和推進對外工程承包、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負責牽頭該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
負責該市對外援助工作;
在國家對外經濟合作的總體戰略規劃框架下,承辦和參與多雙邊經貿談判,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
(十三)指導該市企事業單位執行經貿外事政策;
負責審批本系統、本單位所屬人員的因公出國(境)任務,辦理邀請外商來滬手續,負責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上海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
安排重大經貿外事活動和其他經貿峰會。
(十四)牽頭擬訂并執行該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經貿政策,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上海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負責該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工作,處理該市經貿領域涉臺事務。
(十五)指導該市社會商貿中介機構、外資中介機構以及商貿行業各社會團體工作;
指導協調全市商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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