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復印件(如為外國公司投資,提供公司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護照復印件;如為外國自然人投資,提供護照);
2.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
3.外方投資者的公證認證證明原件(如為外國公司投資,提供其本國公證機關對公司合法開業證明出具的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自然人投資,提供其本國公證機關對自然人身份即護照出具的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文件);
4.擬設立公司注冊地址的房產證明復印件;
5.擬設立公司注冊地址的租房合同;
6.擬設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如為外國人,提供護照;如為中國人,提供身份證);
7.擬設立公司全體董事的身份證件;(如為外國人,提供護照;如為中國人,提供身份證);
8.擬設立公司經理的身份證件;(如為外國人,提供護照;如為中國人,提供身份證);
9.擬設立公司監事的身份證件。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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