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事后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法律依據】
《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條
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由國務院證券委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
2024-07-2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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